投资者是中国公民。独资企业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以外的组织,不得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如政府官员,作为出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设立独资企业的出资人。
有一个合法的商业名称。企业名称应当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组织特点,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独资企业而言,其名称不仅要区别于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名称,还应区别于其他独资企业的名称。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其业务相一致。
出资人申报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不限制设立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监管问题的通知,设立独资企业可以使用货币投资,也可以使用对象、土地使用权、常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实物出资、土地使用权、常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应当转换为货币。投资者申报的资本额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者可以为个人财产或者其家庭共同财产出资作出资。以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者应当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生产经营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适合生产经营的场所。住所是企业的主要办公场所和企业的法定住址。必要的员工。也就是说,必须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至于员工人数,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