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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分企业与子企业不同的法律依据及组织形式?

来源:网络 时间:2018-12-17 17:26:03浏览次数:3887次

如何判断分企业与子企业不同的法律依据及组织形式?

《企业法》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分企业,分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企业承担。企业可以设立子企业,子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一、子企业与分企业的区别具体为:

1、不同的依法设立。

子企业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分企业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企业的名称,由隶属企业依法设立,只是企业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企业对子企业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

母企业对子企业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企业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而分企业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企业直接控制,在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

母企业作为子企业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企业的出资额为限对子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企业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企业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企业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企业负责清偿,即由隶属企业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企业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4、税收角度的衡量。

子企业与分企业是现代大企业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企业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企业,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企业?这恐怕最主要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两种组织形式区别在于:

1、子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它企业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

2、分企业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分企业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

3、分企业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企业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

我国税法也规定,企业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企业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企业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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