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业是什么情况下解散和清算?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企业制度研究也已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企业设立、企业解散、企业清算、企业注销等问题的研究也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和深度。企业解散是企业注销的前提与起点,同时也是企业启动清算的源头,是企业进入清算的前置程序,没有企业解散就不可能有企业清算、企业注销之后续程序的发生。
一、自愿解散
一般是基于企业股东的意愿而解散企业,由3种比较常见的形式
1、海口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企业由股东出资设立,设立之时对企业的续存进行了约定,并将规定在企业章程中,当营业期限届满,而企业股东不愿意继续经营或者因为意见不统一而无法继续经营,企业应该解散。
2、企业章程可以根据自身实际状况,约定起解散事由,如重要股东消亡,当此种事由发生,企业应当解散。
3、股东会决议解散,股东会议决议解散时,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
二、强制解散
海口企业的强制解散是指非基于股东意愿,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命令或者司法机关的裁判而解散。可分为
1、法定解散 一般企业出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这种不需要进行清算。
2、行政解散 从性质上来讲属于行政处罚,当企业经营活动中违反了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较为严重的就是被责令关闭。其中常见的就是 企业没有取得生产经营资格,或者登记手续不全而进行相应的经营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
3、司法解散 企业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续存会导致股东利益收到损失,而没有其他途径解决时,依据股东的要求,法院强制其解散。
三、一般解散
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企业的事由企业即可解散。我国企业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企业章程而使企业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企业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企业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企业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企业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企业解散和清算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10章规定了企业解散条件和企业清算程序及清算组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是办理企业解散和清算事务必须遵守的一般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把企业法中企业解散和清算的规定具体化了,更具有操作性。
2、按照《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引导意见》的规定,今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应当按照企业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而企业法未做详细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