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与企业章程法律的不同地位
企业章程是是指企业依法制定的、规定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企业必备的规定企业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股东协议是指股权转让协议了。因为企业运营期间股东之间商讨企业经营事项基本是以代表企业股份的比例来决定商议事项是否通过,并形成一个股东会决议作为实施的依据。股东协议与企业章程的法律关系是什么?下面由小编整理先容的相关事项:
股东协议与企业章程的法律地位:
1、股东与企业的关系上,根据《企业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企业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注意:国有独资企业,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企业设立协议与企业章程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设立企业。两者在内容上也常有类同或相通之处,例如都约定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出资与比例、出资形式等等。
股东协议与企业章程两者的区别:
(一)企业章程是企业必备文件,而企业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企业章程是我国企业法强制要求的企业必备文件。没有企业章程,企业就不能成立。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企业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企业法》并没有要求企业必须具有设立协议。所以,对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的有限责任企业而言,企业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
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之间往往会先就成立企业事项签订一份企业设立协议。这是由于企业设立过程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这种现实状况的存在,导致了投资者往往将企业设立协议视为成立企业最重要的事项,认为签好设立协议就万事大吉,剩下的只是手续问题了,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
(二)企业设立协议与企业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企业章程对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企业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企业以及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而企业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须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
(三)企业设立协议与企业章程的效力期限不同
企业设立协议主要是在企业设立期间发生法律效力,所调整的是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所以,一般认为企业设立协议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企业成立为止。而企业章程则自企业设立开始直至企业成立后的整个存续过程,直至企业解散并清算终止时。
综上所述,关于股东协议和企业章程的法律关系,大家要注意,企业设立协议与企业章程的效力范围和效力期限都是不同的,而且,企业章程是必要的文件,是必不可少的,企业设立协议不是必要的,相对而言,更具有随意性。